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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恩阳区人民法院组成7人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白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白某某于2019年12月份,在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为修建生猪养殖场,雇请挖机将恩阳区雪山镇李家梁村一社集体山林非法占用。经鉴定,占用林地面积为9494平方米,占用防护林地3330.69平方米,用材林地林地6163.31平方米,致使林地地貌改变,原有植被严重损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损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不仅构成刑事犯罪,还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当庭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白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责令被告人白某某于2020年秋季在恩阳区雪山镇境内补种1级马尾松997株(苗林为1年,直径0.3cm,苗高大于16cm),并保证成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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